申请类领 | 申 请 条 件 | 所 需 证 明 材 料 | 更改姓名 | 未满18周岁的公民,由本人或父母提出申请,18周岁以上的公民,一般不得变更姓名,确有正当理由,由本人提出申请。 | 1、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; 2、本人的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; 3、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或街道证明; 4、其它所需的相关材料。 18周岁以下公民更改姓名,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,18周岁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手续齐备后,送派出所审查,再报分局审批。 | 更改出 生日期 | 公民出生年月不得随意更改,确系户口登记工作差错,查有实据,并有原始户籍资料,经调查核实,方可办理。凡非登记差错,为服兵役、入学、退休、参加体育比赛等要求更改年龄的,一律不予办理。 | 1、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; 2、申请人户口簿、身份证及复印件等; 3、申请人出生证、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证; 4、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; 5、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。 | 更改民族 |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,其民族成份在年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,年满二十周岁后,不再更改民族。 | 1、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报告; 2、申请人的户口簿、身份证及复印件; 3、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; 4、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。 | 注:手续齐备后,持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办。 咨询电话:0515-88159978;88159022 | |